
在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夕,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2025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其中包括科某与追某两家科技公司的
恶意“挖角”不正当竞争案。
对于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竞业问题,
最高法释放了信号:
要依法规范新兴领域人才竞争秩序,妥善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效力,倡导诚信竞争理念,维护人才市场良性竞争。
从竞争公司“挖”走20余人
科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某公司)与追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追某公司)及二者关联公司属于同业经营者。
科某公司与追某公司曾经因为雇佣对方员工引发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并就聘用员工事宜达成过《和解协议》,约定了“双方均不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聘用对方在职、离职后未满半年及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等内容。
此后,追某公司仍招募了科某公司部门负责人、技术高管等离职员工20余人,并为这些员工规避竞业限制义务提供应对措施。
科某公司主张该行为有违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追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发布道歉声明并赔偿损失20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科某公司的诉讼请求。科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恶意“挖角”!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追某公司与科某公司曾经因为雇佣对方员工引发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并达成《和解协议》。
追某公司此后在雇佣科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离职员工时,理应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如主动审查雇佣员工是否属于科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离职人员,或者在知晓后主动通知对方并采取相关纠正措施等。
但是,追某公司并未遵从《和解协议》约定,仍然持续雇佣科某公司相关离职员工多达20余人,并采取第三方代签劳动合同、代发工资、代缴社保、承诺高薪待遇和代为违约赔偿等方式帮助这些员工逃避竞业限制义务,属于明知或应知相关离职员工负有竞业限制义务而采取的恶意“挖角”行为。
追某公司的行为造成科某公司众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接连离职,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科某公司的竞争优势,增加了科某公司的经营成本,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应当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判决结果
最后,法院判决:
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追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科某公司损失10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打击恶意“挖角”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案例。
恶意“挖角”行为本质是以损害竞争对手合法权益的方式,换取自身短期发展收益,最终必将严重扰乱创新秩序。
本案判决依法认定此类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旗帜鲜明地为诚信经营者撑腰,有力遏制了恶意“挖角”等无序竞争行为,引导经营者回归技术创新、品质提升的良性竞争轨道,为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营造良好市场生态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公司“花式挖人”翻车,法院判赔370万!
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与产业迭代升级的背景下,市场主体围绕人力资源尤其是高端人才的竞争态势加剧,劳动者跨竞争主体流动日趋频繁,由此衍生的“跳槽”“挖角”等不正当竞争纠纷呈增长趋势。
来看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结的这起不正当竞争案。
案件回顾
宁德某公司与某科技公司均为创新型高科技企业,双方存在直接竞争关系。
2017年至2019年间,宁德某公司经调查发现,该科技公司通过第三方,隐蔽采取劳务派遣、工资多层转移支付、虚假姓名入职等方式,恶意挖角其公司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技术人员或业务骨干。
宁德某公司认为,科技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宁德中院审理认为——
具有市场竞争关系的主体,通过采取劳务派遣、第三方代发工资、虚假姓名入职等方式,与原企业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离职技术人员或业务骨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行为,侵害企业在人力资源方面形成的竞争性利益,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界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应认定属于不正当“挖角”行为。
这种行为直接损害了宁德某公司在人才资源储备上的竞争优势,也对正常的人才流动秩序和良性的企业用工环境带来负面影响,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遂依法判处某科技公司赔偿宁德某公司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370万元。
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宁德中院微信公众号